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在新时期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代会,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和落实教代会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的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决策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教代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建立聘任聘用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代表应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大局观念、创新意识和奉献精神,积极支持与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建议,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公正正派,热忱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代表性与群众性。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代表条件、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产生办法。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中心的原则,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教职工、少数民族教职工和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的名额。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各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选举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任期中如调离学校、校内调动离开原选举单位、辞职、退休或其他原因,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补选,并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有关领导、处室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决定,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收集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召开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选举和表决须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教代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议程和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大会的决议;
(四)主持大会选举;
(五)处理大会期间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或几个分工会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1人。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两代会)两会合一。
换届时,两代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会”),在学校两代会闭会期间行使两代会职权。
两委会委员候选人在每届两代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产生,委员会由21—25名委员组成。“两委会”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各选举单位充分酝酿讨论后推荐产生两委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根据多数分工会推荐意见,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报经学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批准后,提交大会选举。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提案工作、民主评议、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人选在推荐协商基础上,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指导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组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六)闭会期间,教代会执委会承担教代会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建立相应的教代会工作制度,并报学校教代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执行,原《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成医工会〔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