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下设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教代会执委会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的任务是团结广大教职员工,对学校有关生活福利方面的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好学校党政和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由7人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教代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委员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任期内委员中因调离本校、退休或其他原因,其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空缺名额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从教代会代表中进行补选,报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解决教职工住房的有关办法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二)对学校有关医疗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三)对学校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审议;
(四)就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关心困难职工生活,发动教职工互助互济。
第三章 工作制度和方法
第六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要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在工作中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应努力学习和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委员和教代会代表,或邀请有关教职工对学校的生活福利工作进行现场督察,使民主管理监督经常化。
第九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在审议和讨论有关问题时涉及到委员本人或亲属时,该委员应回避。委员会开会时,根据讨论内容,可邀请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执委会。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