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代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青年教师工作,发挥青年教师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教代会指导的全校青年教师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服务青年教师为宗旨,依法表达和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促进青年教师成长成才,鼓励全校青年教师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发挥骨干作用,奉献聪明才智,做出突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四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由11人组成,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教代会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上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并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委员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年龄不超过45岁。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教代会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内委员中因调离本校或其他原因,其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空缺名额由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进行补选,报学校教代会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热心青年教师工作,能够代表和维护青年教师的合法权益,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第六条 青年教师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积极促进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妥善解决青年教师在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 充分听取并反映青年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为学校制定有关青年教师师德作风建设、业务培养、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等方面的政策献计献策,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指导和帮助青年教职工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组织开展技能竞赛活动等,营造钻研业务、奋发进取的成长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 关心青年教师生活,积极为青年教师办实事、做好事,帮助青年教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及有关部门组织适合青年教师特点的各种文体活动,丰富青年教职工的业余生活,陶冶良好情操,促进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宣传学校青年教师中的先进典型,组织学习优秀青年的先进事迹,营造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