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成都医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成都医学院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在学校工会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四条 紧紧围绕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做好女职工的思想政治和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奋发努力,自强不息,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同时引导女职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家庭等问题。
第五条 团结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条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女职工的意见、要求、困难和疾苦,做好对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及时为女职工排忧解难。
第七条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女职工的有关政策,切实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劳动、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抓好女职工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女职工干部和积极分子,积极培育发现女性人才,不断提高女职工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第九条 积极组织女职工开展符合自身特点的各种文体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和省教科文卫工会批准。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工会按照分配名额确定候选人推荐上报校工会,并提交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学校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任期内委员中因调离本校、退休或其他原因,其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空缺名额由女职工委员会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进行补选,报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讨论后作出决定,并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任负责召集女职工委员会会议,主持女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女职工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定期向学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