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工会及各二级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促进学校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学校工会及其下属二级工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
第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方针及工会财务制度,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以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7人组成,须具有履行经费审查工作的基本能力和水平。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和省教科文卫工会批准。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在任期内,委员因调离本校、退休或其他原因,其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空缺名额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进行补选,报学校工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工会积极分子参加审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其下属二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一)工会经费收入和支出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与工会经费收支有关的活动及其效益;
(三)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四)工会财产的安全保护情况;
(五)工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有效;
(六)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七)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每年听取经审工作汇报,及时解决经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工会委员会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工会经费,财产管理制度及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检查工会财务工作决议的执行情况,督促和审查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群众公布账目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模范执行财务制度、纪律,在财务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人员,建议会员代表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反对张浪费、私设小金库和私分钱物、贪污盗窃、侵占国家和工会财物等现象。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和财务、财产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享有下列审查权:
(一)要求校工会及下属二级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文件资料,并听取他们的汇报;
(二)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及时制止,并对己造成的损失做出处理决定。
(五)遇有阻挠、破坏审查工作时,有权采取封存账册、印鉴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意见。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校工会及其下属二级工会违反财经法纪的有关责任人员,有权建议工会委员会或上级工会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触犯刑律者,提请学校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告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五章 审查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工作:
(一)定期召开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决算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预算的调整和追加事项;
(二)对工会经费的收入、管理、重大开支等事项或会员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项审查;
(三)对学校工会下属二级工会的经费收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状况,对工会财产的管理状况,进行定期的报送审查或就地审查;
(四)参加学校工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工作,参与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的规定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对校工会及下属二级工会进行审查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前,应当通知校工会或被审查的下属二级工会;
(三)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校工会委员会。报送前,应征求被审查单位的意见;
(四)校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五)被审查单位对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提请复议。如复议后原决定仍维持不变,被审查单位必须执行;
(六)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学校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应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处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时,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认真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和定期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要求,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依靠广大会员群众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尽职尽责,自觉接受会员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