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质疑听证、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一)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的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新校区建设、职工家属区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二)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执委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学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任方案、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教职员工考核与奖惩办法。
(二)有关教职工住房调整、分配办法(方案)、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涉及的教职工安置方案。
(三)学校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教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教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使用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接受质疑听证:
(一)学校现已执行的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不明确或界限不清楚的条款。
(二)受到组织处分、处罚的教职员工,提出复议申请且获得三分之二执委会代表的同意,可以组织质疑听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各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成员。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成员、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一)参与党委组织部门组织的各级领导干部考核测评工作。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门的工作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有关领导干部的人选。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人员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的程序: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职能部门应将文件草案和初稿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建议。
(二)学校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按程序形成正式提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三)对已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再经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或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或主席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必要时将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应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当以会议决议、决定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表
第十六条 凡与学校有聘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人数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分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分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当选代表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其中一人一般应为分工会负责同志)。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闭会期间,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和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的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60%以上。选代表时,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老、中、青代表的比例要合理,民主党派、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高级、中级、初级职称代表比例合理,其中高级职称代表要占教师代表总数的50%以上,非在编的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适当名额。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的代表团,由此而导致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予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调离学校、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代表的,出现的代表名额空缺由该代表原所在基层单位进行补选,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一)代表的辞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1、调离学校工作的;
2、有负教职工重托的或自愿放弃代表资格的或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3、长期在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或其他原因须辞去代表职务的。
代表辞职由其代表团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且所在代表团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决定。
(二)代表的罢免
1、教职工认为代表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不再担任代表职务的,应由代表所在代表团1/4以上的教职工向代表团联名提出,由代表团会议进行表决,过代表团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后,报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批。
2、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因消极履行职责未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经考核不合格的,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提出罢免申请,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审批。
经审批罢免的,通报代表所在代表团教职工,同时取消下届代表的参选资格。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热心为教职工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根据议题,可邀请退休教职工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21名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1名,副主席2名;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与工会委员会(两委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因调离原所属二级单位、退休或其他原因,其不再担任委员,出现的名额空缺由该委员原所在二级单位进行补选,报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一至两个月召开一次,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会。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执委会主席召开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研究、召开有关学校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会议,以及经费预算、工资福利、劳动纪律、社会保险等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会议,须邀请两委会主席或副主席参加。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民主评议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校工会提出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通过产生,设正副主任各1人,委员为5—9名(单数)。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工作、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积极征集提案,认真审议、准确立案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
2、及时将提案转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3、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
4、根据提案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二) 提案的征集
1、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
2、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含五人)附议(提出人和附议人均须为正式代表)。
3、接受提案的截止日期为会议召开前五天。
(三) 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
立案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
2、分管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或作批示,将提案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五)提案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向提案人送交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上报告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1、接受教职工因学校或单位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争议的调解。
2、接受教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
3、接受因学校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的调解。
第三十五条 民主评议委员会主要职责:
1、听取和收集教职工代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党委组织部门。
2、对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监督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提出合理化建议。
3、参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
4、参加校级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大会,并参加测评。
5、民主评议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列席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六条 生活福利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学校解决教职工住房的有关办法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2、对学校有关医疗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
3、对学校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审议;
4、就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组织教职工代表督促、巡视、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开展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每届期内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为工会承担和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配备必要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具备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成都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实施细则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审订、校常委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与之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负责解释。